CSCR -2018-00008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政发〔2018〕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精神,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二、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仍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2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所明确的标准执行。
三、对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和集体建设用地,给予高附加值补助:一类专业菜地 58000元/亩、二类专业菜地 40000元/亩;一类专业渔池 22000元/亩、二类专业渔池 11000元/亩。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用地除外)补助费,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四、征地补偿区片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和地类修正系数作相应调整。
五、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分配指导意见。
六、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一是征地时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中提取10% 作为社保资金;二是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按征地面积收取社保费 90元/平方米;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在按照有关规定确保30元/平方米的社保费到位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社保费收取标准。
七、本征地补偿标准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本标准实施前各区县(市)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标准执行。
附件:长沙市各区县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