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0101038/
  • 统一登记号:CSCR-2018-01022
  •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 发文日期:2018-06-01
  • 生效日期:2018-06-01
  • 信息时效期:2023-06-01
  • 名    称: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CSCR-2018-0102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531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补贴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保障两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只能享受货币补贴,棚户区、片区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实物保障。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申请对象每户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申请对象每户5万元。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和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年满30周岁的未婚单身对象。

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户口: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落户前为非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连续持有本市城区居住证满2年并实际居住的,落户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后可折抵2年);

2. 收入: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

3. 住房:无房或住房困难。

离异、丧偶或年满 30周岁未婚的城市户籍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二)棚户区、片区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同时未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及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下列被征收对象,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 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是指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产权继承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2)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 公房承租人是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2)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是指与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户口在同一征收地址上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迁入拆迁地并居住在此的父母、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2)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

三、落户时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 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 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提供“集体卡”。

3. 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刑满释放等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由公安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审核认定。其家庭人口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计入家庭人口;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申请,成年子女由其选择随父或随母申请。

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下列关系的人员:

1. 配偶。

2. 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 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弟、妹。

5. 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三)关于家庭住房的认定

1.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3)其他实际取得的事实住房。

2. 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申请之日前退出的除外)。

3.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可不受5年限制。

4. 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四)关于家庭收入的认定

1.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2. 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适时调整。

3. 棚户区、片区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的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4. 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可直接认定。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的确定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应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丧偶或未婚的单身人员,可以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市住房保障局网站可下载打印,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须承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有关情况,并同意公示;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申请材料

1. 一般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结(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或户籍注销证明;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 棚户区、片区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结(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或户籍注销证明;

4)市征收办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5)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还需提交的资料:

A. 直管公房住宅

a. 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b. 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c. 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d. 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B. 单位自管房住宅

a. 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b. 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c. 产权单位与被征收职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d. 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五、审核流程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实行个人诚信申报,“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土资源、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在各相关职能单位核查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和公示。

(一)社区申请

申请对象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当场核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核对人员签名、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核对的申请材料,向申请对象出具接收申请材料清单,并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公示

1. 受理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对象;能够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通知申请对象录入头像、指纹等信息,由街道办事处在 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各职能单位应当及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至街道办事处。

2. 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反馈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异议人,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口头方式告知的,应书面记录告知情况);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并于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信息、公示及异议核实情况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将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长沙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职能单位核查材料、公示表等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局。

(三)区住房保障局复核

1. 区住房保障局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要求进行受理、初审和公示,表格填写、意见签署及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2. 区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区住房保障局公章,将复核情况上传至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局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和公示

1. 市住房保障局收到资料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区住房保障局复核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档案资料内容准确一致。

2. 市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核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以下称《购房资格确认单》)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称《货币补贴凭证》),并向社会公示。

3.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具体方案另行制订。由各区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优先保障低保无房户、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础上落实到户。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及产权交易

(一)购房

领取了《购房资格确认单》的棚户区、片区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可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在安置完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后,多余房源一律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用于安置全市棚户区、片区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被征收人。

领取了《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定向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

1. 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货币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按《货币补贴凭证》注明的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2. 选购二手房的,持《货币补贴凭证》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购房资格确认单》、《货币补贴凭证》作废。今后仍需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须按政策重新申请。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纳入网上支付实行网审。支付申请汇总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业务处室经办人和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处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盖章后,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盖章后予以发放。

1. 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验原件)、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货币补贴凭证》原件、《申领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银行账户。

2. 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验原件)、《货币补贴凭证》原件、《申领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原件和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银行账户。

3. 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和卖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货币补贴凭证》 原件、《申领货币补贴授权委托

书》、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出卖人出具的银行存折账户内。

(三)产权及交易

1.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上市交易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实行。

2. 使用《购房资格确认单》或《货币补贴凭证》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其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应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购房时应缴纳的产权交易税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3.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后,变为完全产权。

4.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与、法院判决等原因获得其他产权住房的,必须将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否则暂停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七、监督管理

1.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住房保障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举报。

市、区住房保障、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察机构受理群众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等行为的举报。

2. 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3. 由同级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住房保障、公安、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进行抽查。

4. 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属实的,奖励10000/户)。多人举报同一对象,根据举报先后(以市、区最先受理部门的书面记录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5.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骗取补贴资金或保障性住房的,责令其退回所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并根据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以被骗取资金10% 以上50% 以下的罚款,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撤销其房屋产权证。

6.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媒体曝光。

7. 开发商或售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申请人串通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退回所发补贴资金及利息,记入其企业诚信档案,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开发商拒收货币补贴的,记入其企业诚信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8.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及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八、附则

1.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实施。

2. 本办法自 2018 6 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5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