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18—0102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6日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
为加速推进长沙创建国家智能制造中心,争创“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并经营的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企业。重点关注和支持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建设和工业企业的智能化(含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工作。
二、支持政策
(一)着力培育和聚集一批高水平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坚持开放合作,以试点企业需求为导向,培育、引进一批高水平的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每年认定并发布一批具备较强整体设计能力和解决方案提供能力及成功经验的智能制造服务商,引导其为全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每年对在长沙注册并为长沙试点企业提供智能制造服务的提供商的专业服务能力、服务绩效进行年度考核,对排名前 10位的服务商通过媒体予以宣传推介。(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宣传部,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着力推进试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系统解决方案设计。
大力发动并鼓励更多有意愿、有条件的工业企业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企业(项目)。根据试点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园区管委会按照分级服务的原则组织服务提供商与试点企业进行对接,高效有序推进智能化改造系统解决方案设计工作。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为全市试点企业提供初步诊断服务,并出具智能制造初步诊断报告。鼓励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针对试点企业的现实条件,入户为企业开展优质与优惠的“一对一”的可实施的智能化技术改造系统解决方案设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经试点企业购买采用的系统解决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按照每个系统解决方案深度与费用高低给予服务商5—20万元奖励,试点企业聘请多家服务商进行方案设计的,只对试点企业采用的方案设计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立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案例库,利用长沙工业云平台等定期发布成功案例,为行业内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提供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
(三)着力推进试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为大力推进“产业智能化”与“智能产业化”,大力引导和鼓励试点企业引进智能制造技术和装备,对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智能化提质改造。试点企业采购本市开发的工业软件和本市生产的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按采购价格的30% 给予采购企业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区县(市)或园区管委会各承担50% (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承担,园区外的企业由区县市承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迅速制定具体的智能化技改资金拨付细则,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试点企业采购本条款规定范围之外的智能装备或工业软件按长发〔2017〕9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着力发挥产业基金对智能制造的引导与培育功能。由各园区、社会资本向市产业投资基金申请设立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子基金,总规模100亿元,用于促进上下游智能制造企业协同发展,促进产业链建设;引导和支持国家智能制造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着力推进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开展智能制造免费培训。指导组建智能制造联盟,支持智能制造“产、学、研、金、用”协同发展。举办全国性的智能制造峰会及智能装备博览会,提升我市智能制造影响力。大力发展长沙工业互联网,着力推动“互联网+先进制造业” 工作。举办工业 APP大赛,推进工业技术软件化进程。对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鼓励我市智能制造技术及装备走出去。对智能制造试点企业生产的智能化产品优先推荐纳入市两型产品目录。加大以智能制造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报道,进一步浓厚智能制造舆论氛围。建立全市智能制造工作考核与激励机制,每年从市工发资金中分别给予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家级、省级园区考核排名第一的单位奖励 100万元用作智能制造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市商务局,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长沙智能制造研究总院)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所需市级扶持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其它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支持。
(三)对之前政策中相对应条款有修订的,以本政策为准。
四、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