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蓝天办、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解读“十个严禁”
日前,长沙市蓝天办发布了长沙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个严禁”的通告》(以下简称“十个严禁”)。禁令一出,效果明显。来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数据显示,1月份长沙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累计16天,与上年同期相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增加4天,优良率上升12.9个百分点,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29.9%、20.2%。昨日,市蓝天办、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交警支队的相关负责人对“十个严禁”进行了详细解读。
“十个严禁”解决一批突出污染源问题
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蓝天办副主任肖思源介绍,市蓝天办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全市“蓝天保卫战”工作开展情况,突出问题导向,起草了“十个严禁”。“十个严禁”主要对国家、省、市已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措施进行梳理、归集与整合,目的是规范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严守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夯实各自责任,强化问题整治,严格督查问责,抢抓时间节点,解决一批突出的污染源问题,有效降低和控制大气污染指数,提高空气质量优良率,逐步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十个严禁”内容主要包括“严禁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砂车等各类车辆带泥上路,严禁违法倾倒渣土,严禁工地裸露黄土,严禁重污染天气下土石方施工,严禁燃烧散煤,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焚烧垃圾,严禁露天烧烤,严禁露天焚烧秸秆,严禁拖拉机等高排放车辆进城”等10条。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设施
加大散煤禁烧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潘胜强表示,将严格落实长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公告。“2014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长沙市中心城区和周边部分地区已被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煤和煤质燃料以及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设施,违者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禁燃区内仍在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辖区政府依法查处。”潘胜强说。
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依职责严管散煤制作、销售和禁烧。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生产高污染燃料和不合格燃料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原煤、型煤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交通部门依法查处原煤、型煤夜间运输行为;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煤锅炉等设施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牵头,城管部门配合,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流动摊点、餐饮门店使用散煤违法行为。
同时,坚持“条块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各区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对燃煤非法制售经营的日常监管,全面取缔禁燃区燃煤销售经营点,加大对使用散煤的查处力度。
严肃查处违规夜市经营行为
渣土扬尘治理和露天烧烤治理是“十个严禁”的重要内容。市城管局副局长胡刚表示,将持续深入开展“渣土大整治、道路大清洗”行动。每个工地、每个消纳场、每条道路都明确一名责任领导,把责任层层传导压实。同时设立有奖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采取铁拳整治、铁腕监管、铁面问责,以更严措施、更严纪律、更严标准开展渣土扬尘治理。对未按要求设置洗车设施、降尘防尘措施不到位、未净车出场等8类情形,一律停工整改、查扣车辆、顶格处罚,对违法行为实行“一案五查”。渣土处置工地要严格落实“5个100%”,实施视频监管、扬尘在线监测。逐步淘汰老旧渣土车,2019年前实现城区新车全覆盖。严格监管渣土消纳场建设,推进消纳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开展道路大清洗,实行夜间8小时大清洗、周五大扫除、双休日大清洗、每天3次以上喷雾降尘。以“绣花的功夫”做好常态保洁,确保城市道路无积泥、无积尘、无积砂、见本色。
升级市-区-企三级智慧渣管服务平台,安装渣土工地视频监管、扬尘噪音预警系统,建设渣土管理大数据库,将数据纳入数字化城管考核,全过程预防、预警和监管渣土消纳场,实现监管从单一向多元、末端向源头的转型。加强部门联动、市区(县市)联动,形成强大合力,配合做好建筑工程、“三通一平”工程、拆除工程、道路工程、临时工程等5类场地,砂石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建筑材料运输车、物流运输车、工程机械运输车等5类车辆,即“五场五车”扬尘污染整治。
对于露天烧烤问题,市城管局将加大露天烧烤整治工作宣传,划定并逐步扩大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禁止并取缔城区公园、餐饮单位设置的露天烧烤经营场所;严肃查处违规夜市经营、违规露天烧烤行为;市民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全面落实施工工地“5个100%”抑尘措施
市住建委副主任陈杰刚表示,将由住建部门牵头,相关市直部门和属地区县(市)、园区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严格督促各类施工工地按照《长沙市施工工地扬尘防治通用标准》,全面落实施工工地“5个100%” 抑尘措施(100%围挡、工地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采取喷淋降尘,所有拆迁(拆除)实行湿法作业,提高全市施工工地各方主体责任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全市规模以上工地全面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扬尘在线监测平台管理和相关数据与市政务云、市环保局的对接,依据监测平台定期汇总的数据,对违规项目和企业进行处理,实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每年创建绿色施工工地100个以上,推行发展装配式绿色建筑和全装修住宅,确保完成省级年度目标任务;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督促相关单位研究开展地铁盾构土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工作;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从重处罚,对未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单位,依法采取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经济处罚、媒体曝光、通报批评,凡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情形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罚。
加强对高污染排放车辆路面日常管控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将结合网格化勤务,在进出城通道等重点区域与路段,采取固定整治和流动整治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查处高排放车辆闯禁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雷泽阳表示,市公安局将牵头组织城管、住建、水务等部门,对无渣土、砂石、混凝土运输资质的“黑渣土车”“黑水泥搅拌车”“黑砂石车”开展联合整治;对未年检的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相关数据将录入交警部门的缉查布控系统,实施动态精准查处,发现一辆,查扣一辆,依法依规处罚到位。
加强对夜间进入市区的高排放车辆联合执法整治力度。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夜间联合执法整治,对高排放车辆进行拦截检查。对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砂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等高排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进行处罚。环保、交通、城管、住建、水务等部门派出执法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执法、检测设备,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开展执法。
以下为通告正文:
为切实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十个严禁”
(一)严禁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砂车等各类车辆带泥上路。各类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等场地的出入口处必须硬化,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并配备专业人员对场地出入口、运输车辆进行清洗降尘,确保净车出场,不得带泥上路,不得超载、撒漏渣土。
(二)严禁违法倾倒渣土。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渣土,不得未经批准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渣土。
(三)严禁工地裸露黄土。禁止各类施工工地非作业面裸露黄土,2天以上3个月以内不作业的地块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3个月以上不作业的地块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待建工地裸土全部实施覆盖、绿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城区要消除裸露地面,城郊接合部要做好道路保洁工作。
(四)严禁重污染天气下土石方施工。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21号)规定,当出现重污染天气(AQI指数预测值大于300)时,按橙色(Ⅱ级)或红色(Ⅰ级)预警响应措施,在城市建成区或全市范围内禁止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以及场内土方周转等施工作业。
(五)严禁在禁燃区燃烧散煤。禁止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含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行政区域,望城区高塘岭片区、喻家坡片区、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长沙县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梨街道、长龙街道、安沙镇,浏阳市禁燃区域和宁乡市禁燃区域)经营、销售、燃烧散煤。
(六)严禁在禁燃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发〔2017〕31号)规定,不得在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应按照规定品种和安全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露天焚烧垃圾。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八)严禁露天烧烤。城区内取缔露天烧烤,夜市摊点必须规范经营,并采取相应油烟净化措施。
(九)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十)严禁拖拉机等高排放车辆进城。禁止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高排放车辆在城区道路上通行。
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全市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